绑架要受到怎么样的刑事处罚?
时间:2023-02-03 10:54:37绑架罪,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,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。那么。绑架罪的l判罚有哪些?接下来将由东莞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,具体情况赶紧跟着东莞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!
一、绑架罪能判多少年
1、绑架罪的判罚: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期是十年,因此,绑架最少判十年。法律规定,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,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2、法律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,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,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犯前款罪,杀害被绑架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二、绑架未遂罪量刑标准是什么
1、绑架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,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避免的客观原因而使得绑架行为不能完成,导致犯罪未遂的行为。我国法律规定,未遂犯应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一般绑架一般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情节较轻的应该判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。绑架未遂的,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 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案例:
【基本案情】
2021年5月,被告人王某、张某预谋实施绑架被害人安某1。此后二人实施购买作案工具、租赁公寓和车辆、安装定位器等行为,为绑架做准备。
2021年7月9日16时许,被告人王某、张某驾驶租赁的别克牌GL8商务车(安装盗窃车牌辽A×××**)来到沈阳市浑南区前等候,18时许二被告人将回家的被害人安某1电击后强行带上车,在车内对安某1进行了捆绑、堵嘴、蒙眼等强行手段后逃离现场,途中二被告人更换另外一台灰色别克GL8商务车(车牌号为辽A×××**),被告人王某XX驾车来到事先踩过点的鞍山市台安县羿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A-1号厂房内,二人以威胁、伤害等暴力手段多次强迫被害人安某1向其妻子宫某索要人民币500万元,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持刀将安某1右大腿外侧扎伤,宫某在准备现金的同时报警。
次日上午二人带安某1转移拘禁地点至鞍山市台安县荒地中一处平房内,再次强迫安某1多次向宫某索要人民币500万元。同日20时许民警在此处将被告人张某抓获,被告人王某知道事情败露后于同日20时40分许投案自首。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被害人安某1右大腿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。
【法院判决】
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、张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,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。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王某、张某系共同犯罪,被告人王某在本次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较大,但其构成自首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,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被告人张某系坦白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,本院予以采纳。
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五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二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、三款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王某犯绑架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7月9日止。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。)
二、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7月9日止。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。)
三、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通过上述的内容可以知道,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,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以上相关内容,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。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,欢迎咨询东莞刑事律师,东莞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。